軍隊、警察或其他準軍事化組織在非常規狀態下或演習情形下突然實行集合。通常以警報,哨聲等為信號,在急短的時間內對所屬部隊或一定范圍內的人員按備勤要求進行集中(往往在五分鐘以內),一般要求集合人員按規定著裝,配戴相關武器或裝備。
緊急集合的演練在我國部隊及軍事院校,公安院校往往做為新成員的必修課之一。其對保持隊伍的戰斗力以及紀律性有著重大的意義。
《內務條令》第二百四十五條規定,部(分)隊應當根據上級的緊急戰備號令,或者在下列情況下實行緊急集合:
(一)發現和遭到敵人的突然襲擊;
(二)受到火災、水災、地震、臺風等自然災害威脅和襲擊;
(三)上級賦予緊急任務或者發生重大意外情況。